关于2008年春节休市调整交易保证金的通知
大商所发〔2008〕8号
各会员单位:
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我所将在2008年春节休市前后对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:
自2008年2月4日(星期一)结算时起,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7%;自2008年2月13日(星期三)结算时起,棕榈油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%恢复至6%,其他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%恢复至5%。
关于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大连商品交易所
二○○八年一月二十八日
(责任编辑:黄毅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