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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再度出手干预电煤价格

[日期:2008-07-25] 来源:  作者: [字体: ]

  对主要港口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;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监管

 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4日介绍,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,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。措施包括: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电煤销售价格;制定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;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等。

  发改委表示,自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,电煤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,重点合同价格保持平稳,但出现了合同兑现率下降、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,进一步加大了燃煤电厂的成本压力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。

  发改委在通知中要求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,规定秦皇岛港、天津港(600717,股吧)、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,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。

  通知强调,将加强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的监管。规定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,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,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。

  为保证上述要求得到落实,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单位按价格、热值、数量统计重点合同兑现率,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的,相应削减其次年重点合同运力计划,并收缴价格违法收入。

  

【来源:金融投资报】 (责任编辑:邢芷维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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